近年來涉農職務犯罪案件增多,有其主、客觀等因素。權力過分集中,“我的地盤我做主”是誘發“村官”職務犯罪的首要原因;內外部監督缺失,也是誘發犯罪的一大原因;此外,司法懲治力度不大也在客觀上刺激了部分“村官”的僥幸心理。
  要遏制“村官”犯罪趨勢,就需要在“村官”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活動領域以及相關職責、權力和行為影響力的界定上,出台明確細緻的規定,進一步健全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民主和監督制約制度。同時,確立村級財務管理、村幹部守法理念、村務制度監管以及違法必究必懲的社會管理系統,從而維護農村政治、經濟生活發展良序。廉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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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上半年,時任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縣城新區工程建設指揮部徵地拆遷科科長黃際團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時任靈溪鎮上江村黨支部書記張淑賢和上江村村民張怡雁,採用偽造違章建築處罰票據、房屋買賣契約等方式騙取縣城新區安置房兩套。2007年11月和2009年6月,黃際團、張淑賢和張怡雁將騙取的安置房分別以鄭某某和蘇某的名義出售,並各分得贓款155650元、286479元和113069元。
  2013年,蒼南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黃際團、張淑賢和張怡雁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一年和十年二個月,蒼南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淑賢開除黨籍處分,蒼南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際團開除公職處分。
  (原標題:建全制度預防“村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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